為強化公司內部服務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,切實改進公司工作作風,杜絕推諉扯皮現象,為客戶提供便捷的服務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或其他有關人員(以下簡稱辦事人)通過來訪、來電、電子郵件等方式,要求給予服務或咨詢有關辦事事宜時,經辦人員應將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、收費標準、時限、程序、所需有關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理由一次性告知辦事人的制度。
二、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。
三、一次性告知應堅持客戶至上、熱情服務、為客戶提供便利的原則。
四、經辦人在接待過程中,凡屬于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,必須按程序認真辦理,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辦事人。凡不屬于本人職責權限內的工作,應主動協調或引導。
五、經辦人員對辦事人負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,對手續、材料不完備或未按規定程序、受理時限辦理的,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辦的手續、材料或辦理程序、受理時限。
六、一次性告知采用口頭形式,如果辦事人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,經辦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要求的有關事項一次性書面告知。
七、對辦事人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,經辦人應幫助其咨詢了解,并將結果告知辦事人。對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,應及時請示報告。
八、對有下列不正確履行一次性告知行為的,情節輕微的,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,當月考核為C;情節嚴重、影響惡劣、造成不良后果的,給予3個月考核為C的處分。
1.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,造成辦事人為同一事項往返多次辦理的;
2.對辦事人告知不熱情,甚至態度粗暴或故意刁難的;
3.告知不及時或隨意拖延,辦事人不滿意的;
4.用戶在營業廳辦理業務后必須有安全一句話提醒;
5.公司員工在為用戶辦理業務時應按公司服務標準執行,做好安全服務提示。
九、對經辦人員不履行本制度的投訴,由公司服務管理辦公室受理。
十、本制度由聊城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負責解釋。